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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法规 (EU) 2023/1230: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有哪些变化

已对照欧盟法律文本核实

如果您向欧盟销售机械,CE 标志的法律依据将在一个固定的日子发生变化。2027 年 1 月 20 日,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取代机械指令 2006/42/EC,对新制造的机械没有清库存过渡期。本文说明时间线、实际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非欧盟制造商现在应当做什么。

时间线:四个关键日期

2023-06-29

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

法规 (EU) 2023/1230 公布;20 天后,即 2023 年 7 月 19 日生效,开启约 42 个月的过渡期。

2023-07-19

生效

自该日起适用过渡条款(第 52 条)和更新高风险清单的准则(第 6 条第 7 款)。

2026-10-20

处罚规则就位

成员国必须制定针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并通知欧盟委员会(第 50 条)。德国:《机械法规实施法》(MaschinenDG,联邦法律公报 BGBl. 2025 I No. 302)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适用。

2027-01-20

法规开始适用,指令废止

自该日起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每台机械都必须符合法规 2023/1230(第 54 条,日期以欧盟官方公报的更正为准)。指令 2006/42/EC 自同一日起废止(第 51 条第 2 款)。

硬性切换,逐台适用

此次切换是严格的期限规则,而不是逐步引入。不能提前适用新法规,按旧指令制造的新机械也没有宽限期。决定适用哪部法律的,是每一台机械各自被投放市场的时刻,即其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时刻(第 3 条第 12 点)。这一规则也涉及二手机械贸易:从第三国进口的二手机械对欧盟市场而言算作新机械,因此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运入欧盟的二手机械同样必须完全符合该法规。

2027 年 1 月 20 日之前投放市场

该台机械保持合法。成员国不得阻碍继续提供受旧指令约束的机械(第 52 条第 1 款)。经销商可以继续销售现有库存。

2027 年 1 月 20 日仍未售出的库存

投放市场发生在为在欧盟分销或使用而首次供货之时。根据欧盟委员会《蓝色指南》(Blue Guide),对成品机械而言,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即已足够,不要求实物交接。反过来说:仅仅运入欧盟仓库而未向下游供货的库存,包括您的进口商手中未售出的机械,尚未投放市场。自切换日起,此类机械只有符合新法规才能投放市场。因此,围绕截止日期的合同和供货日期是一个真正的合规问题,而不只是物流问题。

现有的 EC 型式检验证书

依据指令第 12 条签发的证书在到期前仍然有效(第 52 条第 2 款),但只支持截止日期之前投放市场的机械。依据法规签发的新欧盟型式检验证书最长有效期为五年(附录 VII 第 6.1 点)。

制造商面临的实际变化

法规取代指令

指令须转化为 27 部国内法;法规则在欧盟各地直接且统一适用。国家实施性文件,例如德国《产品安全法》(ProdSG)的实施条例 9. ProdSV,将失去其依据。对出口商而言,这消除了各国解释上的差异,也意味着需要阅读的法律文本就是法规本身。

高风险机械:附录 I A 部分和 B 部分

原指令附录 IV 的清单变为法规附录 I,并分为两部分。对于 A 部分的六个类别,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即使完整应用协调标准,也始终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第 25 条第 2 款)。A 部分包括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装置、车辆维修举升机、便携式弹药驱动固定工具及其他冲击机械,以及新增的、采用机器学习方法并具有完全或部分自我演进行为的安全部件和机械。对于 B 部分的 19 个类别(基本上就是原附录 IV 的清单),仍可自我评定,但前提是完整应用涵盖所有相关要求的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第 25 条第 3 款),并且只有依据该法规引用的标准才算数。只要尚无此类引用,B 部分的机械同样需要公告机构。法规的公告机构框架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已经适用,因此评定机构可以在截止日期之前依据新规则获得指定。

对于具有 AI 安全功能的机械,还有第二条路径:自 2026 年 7 月关于 AI 的数字综合法案(法规 (EU) 2026/1744)起,人工智能法案对高风险系统的要求将通过授权法案纳入机械法规自己的附录 III,最迟自 2028 年 8 月 2 日起适用,而不是作为并行制度运行。

网络安全成为安全要求

带有数字接口的机械必须具备防篡改保护,使恶意第三方无法破坏安全功能。对这些要求的符合性,可以通过欧盟网络安全法案 (EU) 2019/881 下获批的网络安全认证计划所作的认证来佐证,并由此产生符合性推定(第 20 条第 9 款)。另外,网络弹性法案 (EU) 2024/2847 作为独立的法律文件适用于含数字元素的产品,其主要义务自 2027 年 12 月 11 日起适用。机械的网络安全要求无论如何都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适用。三种制度如何配合,见机械的网络安全;关于已经适用的 CRA 报告义务,见面向机械的网络弹性法案。

数字化使用说明书

使用说明书首次可以以数字形式提供(第 10 条第 7 款):机械上必须说明如何获取,格式必须允许打印和保存,并且在预期使用寿命内以及投放市场后至少 10 年内保持在线可访问。购买时要求纸质版的买方可免费获得,面向非专业用户的安全信息仍须以纸质形式提供。对于目前需要以多种语言印刷并运送厚重手册的出口商来说,这是真正的成本杠杆,前提是数字交付的设置正确。

实质性修改现已有明确定义

对已投入使用的机械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无论以物理还是数字方式,只要产生了新的危险或增加了现有风险,就成为修改后机械的制造商,并承担全部制造商义务(第 18 条)。这对其欧盟客户会改装或重建机械的出口商,以及销售升级套件的任何人都很重要。

技术文件和声明有了新内容

技术文档从指令的附录 VII 转为法规的附录 IV,现在除其他内容外,还包括在市场监督机构提出附有理由的请求时提供与安全相关软件的源代码或编程逻辑,以及对由传感器驱动的功能和自主功能的描述。欧盟符合性声明遵循附录 V A 部分,而不是指令的附录 II,可以以数字形式提供,并且在适用多项欧盟法律文件时,一份声明即可涵盖全部。安全部件的定义也被重新界定,包括数字部件和软件,因此独立的安全软件本身即成为带 CE 标志的产品。

需要纳入计划的标准空白

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无任何协调标准依据新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引用;所有现有引用均属于旧指令。标准化请求已于 2025 年 1 月发给 CEN 和 CENELEC,首个引用决定预计在 2026 年底前后作出。在标准被引用之前,不存在第 20 条第 1 款所述的符合性推定;作为后备,欧盟委员会可以通过实施法案采用通用规范。如果您依赖 B 部分的自我评定途径,请密切关注此事,无论如何都要在风险评估中记录您关于技术发展水平的论证。

非欧盟制造商现在应当做什么

1

开展差距分析:将您目前依据指令的 CE 流程与法规的要求进行比较:基本要求、合格评定途径、技术文件内容、声明模板。

2

尽早核查附录 I:如果您的产品属于 A 部分,就需要在 2027 年之前很早就与公告机构建立联系。截止日期前后公告机构的产能将十分紧张。

3

更新风险评估:在依据 EN ISO 12100 的风险评估中,加入对安全功能的网络安全威胁,并在相关时加入基于 AI 或自主的行为。

4

围绕切换日规划合同和发运:2027 年 1 月 20 日之前投放欧盟市场的机械适用指令;此后的任何机械都需要符合法规。对于截止日期前后的交付,一种公认的过渡做法是出具依据指令的声明,并额外声明符合法规。

5

告知您的欧盟供应链:进口商和经销商在法规下有明确的义务。您的欧盟合作伙伴将开始索要更新后的声明和文件;请走在他们前面。

法规之外:产品责任、数据法案和电池护照

产品责任。新的产品责任指令 (EU) 2024/2853 适用于 2026 年 12 月 9 日之后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产品(第 2 条第 1 款)。它明确将软件视为产品,在评估缺陷时考虑网络安全要求,并可责令制造商披露证据(第 9 条)。如果产品违反强制性安全要求,则推定其存在缺陷(第 10 条第 2 款)。因此,法规要求的技术文档也会成为责任案件中的证据。德国联邦议院于 2026 年 10 月 8 日通过了新的德国《产品责任法》;联邦参议院审议和签署公布仍待完成(截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

数据法案。法规 (EU) 2023/2854(数据法案)自 2025 年 9 月 12 日起适用。2026 年 9 月 12 日之后投放市场的联网机械,其设计必须使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能够被用户方便、安全地获取,并在相关时可直接获取(第 3 条第 1 款);合同订立前,必须告知用户会产生哪些数据(第 3 条第 2 款)。如果访问可能损害产品的安全要求并对人员的健康或安全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用户和数据持有者可以通过合同限制访问(第 4 条第 2 款),例如机械法规附录 III 第 1.1.9 条所述的防篡改保护。

电池护照。容量超过 2 kWh 的工业电池(例如用于自动导引车或工业车辆的电池),自 2027 年 2 月 18 日起依据电池法规 (EU) 2023/1542(第 77 条)需要电子电池护照。责任人是将电池投放市场的经济运营者;对于外购电池,通常是供应商。机械的符合性声明并不能取代电池的符合性声明。

CE-Copilot 会在标准查找工具中,在机械描述有相应依据(软件、数据连接、牵引电池)时提及这些法律文件,但不对其进行评估。

FAQ

常见问题

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何时适用?
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适用(第 54 条,日期以欧盟官方公报的更正为准)。自该日起,所有投放欧盟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机械都必须符合该法规,机械指令 2006/42/EC 同时废止。对于按旧指令新制造的机械,没有清库存过渡期。
供应链中已有的机械是否有过渡期?
在 2027 年 1 月 20 日之前已投放欧盟市场的单台机械,可以继续在分销链中销售(第 52 条第 1 款)。关键在于每一台机械各自的投放市场时间,即其首次在欧盟市场上提供的时间(第 3 条第 12 点)。根据欧盟委员会《蓝色指南》(Blue Guide),对成品机械而言,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协议即已足够,不要求实际交付。未售出的库存,无论在制造商的仓库中,还是已运往欧盟进口商但尚未向下游供货,都尚未投放市场,自切换日起必须符合新法规。
现有的 EC 型式检验证书在 2027 年之后是否仍然有效?
依据机械指令第 12 条签发的证书在到期前仍然有效(法规第 52 条第 2 款)。但它们只支持 2027 年 1 月 20 日之前依据指令投放市场的机械。自该日起投放市场的机械需要依据新法规进行合格评定,而新的欧盟型式检验证书最长有效期为五年(附录 VII 第 6.1 点)。
依据新法规,哪些机械始终需要公告机构?
附录 I A 部分列出了六个类别,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即使完整应用协调标准,也始终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第 25 条第 2 款):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车辆维修举升机、便携式弹药驱动固定工具及其他冲击机械,以及两个新类别,涵盖采用机器学习方法的安全部件,以及内置此类自我演进安全系统的机械。对于附录 I B 部分的类别,若完整应用依据该法规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引用的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则可以自我评定(第 25 条第 3 款)。目前尚未针对该法规公布任何此类引用;在此之前,B 部分的机械同样需要公告机构,因为依据机械指令引用的标准不算数。
依据机械法规,我可以提供数字化的使用说明书吗?
可以。第 10 条第 7 款允许在三个条件下提供数字化使用说明书:机械(或其包装或随附文件)上必须说明如何获取,格式必须允许打印、下载和保存,并且在机械的预期使用寿命内以及投放市场后至少 10 年内保持在线可访问。如果买方在购买时要求纸质使用说明书,必须在一个月内免费提供。对于面向非专业用户的机械,安全信息仍须以纸质形式提供。
新的机械法规是否已有协调标准?
截至 2026 年 10 月,尚无任何协调标准依据法规 2023/1230 在欧盟官方公报中公布引用;现有的所有引用均属于旧的机械指令。欧盟委员会于 2025 年 1 月向 CEN 和 CENELEC 发出了标准化请求,首个引用决定预计在 2026 年底前后作出。没有引用就没有第 20 条第 1 款所述的符合性推定,这对附录 I B 部分机械的自我评定途径尤为重要。
这一变化对瑞士和英国意味着什么?
瑞士正在修订其《机械条例》(MaschV)以与法规 2023/1230 保持一致,计划于同一日期,即 2027 年 1 月 20 日生效;截至 2026 年 8 月,欧盟与瑞士相互承认协议中的机械章节仍引用旧指令,因此请关注其更新。大不列颠无限期承认机械的 CE 标志,2026 年 7 月制定的英国立法将这一承认扩展到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符合新法规的机械。在北爱尔兰,该法规依据《温莎框架》直接适用。
新法规是否适用于已在欧盟使用的机械?
不适用。该法规适用于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投放市场或投入使用的机械。已在欧盟工厂运行的机械仍受国家职业安全规定约束。但要注意实质性修改:对现有机械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依据第 18 条成为制造商,必须对修改后的机械进行完整的合格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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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出自 CE-Copilot 背后的团队。CE-Copilot 是覆盖机械全部欧盟 CE 流程的软件平台:指令归类、涵盖 3,600+ 项标准并显示协调状态的标准查找工具、依据 EN ISO 12100 的风险评估、功能安全文档、测试报告、技术文档、使用说明书和欧盟符合性声明,并提供英语、德语、法语和意大利语导出。平台提供中文版和英文版;AI 起草,您审核并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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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为面向机械制造商的一般性信息,已依据截至 2026 年 10 月 16 日的欧盟官方法律文本核实,不构成法律意见。涉及您具体产品的决定,请查阅法律文本(EUR-Lex)或咨询合格的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