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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距 2027 年欧盟机械法规适用的天数

机械法规就绪度检查:您的公司是否已为法规 (EU) 2023/1230 做好准备?

问题已对照法规 (EU) 2023/1230 的官方文本核对

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强制适用于在欧盟新投放市场的每一台机械,与机械指令之间没有并行阶段。本自我评估用 11 个问题检查过渡在实践中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从适用日期路线图,经附录 I 和网络安全,到数字使用说明书、技术文档和新的声明模板。

11 个问题约 3 分钟免费,结果附行动事项
第 1 题,共 11 题已回答 0 题

您的 CE 规划是否已按 2027 年 1 月 20 日的适用日期做好安排?

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强制适用,并取代机械指令 2006/42/EC,没有并行过渡阶段。自该日起投放市场的机械必须符合机械法规,包括新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本检查涵盖的 11 个主题

每个问题都对应法规 (EU) 2023/1230 中的一项具体义务,并在每处注明了出处。

  1. 1. 您的 CE 规划是否已按 2027 年 1 月 20 日的适用日期做好安排?

    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强制适用,并取代机械指令 2006/42/EC,没有并行过渡阶段。自该日起投放市场的机械必须符合机械法规,包括新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2. 2. 您是否已按机械法规的产品类别对产品组合进行了分类?

    机械法规区分机械、部分完成机械和相关产品(第 2 条)。新增内容:安全部件也可以是数字形式,即单独投放市场、具有安全功能的软件属于安全部件(第 3 条第 3 点)。

  3. 3. 您是否清楚自己的产品是否属于附录 I(A 部分或 B 部分)?

    附录 I A 部分始终要求公告机构参与(仅有内部生产控制永远不够)。对于 B 部分,只有在完整应用相关协调标准或通用规范时才允许自我评定(第 25 条第 3 款)。

  4. 4. 是否已评估防篡改保护以及对控制系统的新要求?

    附录 III 第 1.1.9 条要求保护与安全相关的硬件和软件,防止无意和有意的篡改(包括留存干预证据);第 1.2.1 条明确将控制系统的安全要求扩展到完全或部分自我演进的行为(AI)。

  5. 5. 您的数字使用说明书流程是否已满足机械法规的要求?

    使用说明书可以以数字方式提供(第 10 条第 7 款):须在产品上说明访问方式;须可打印、可下载和可保存;并须在预期使用寿命内保持在线,至少十年。使用者在购买时提出要求的,须在一个月内免费提供纸质版本;对于非专业使用者(包括可合理预见的情形),须以纸质形式提供重要的安全信息。

  6. 6. 您是否系统地评估变更是否构成实质性修改?

    机械法规首次从法律上定义了实质性修改,并明确包括数字方式的修改(第 3 条第 16 点):即使一次软件更新也可能产生新的危险。对机械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须就该机械承担制造商的义务(第 18 条)。

  7. 7. 您的技术文档是否符合机械法规附录 IV 的要求?

    技术文档须保存十年以备查验;经主管机关提出附有理由的请求,还须提供与安全相关的软件的源代码或编程逻辑(第 10 条第 3 款)。对于基于传感器或自主运行的功能,须记录其特性、能力和局限。

  8. 8. 您的符合性声明和合并声明是否已为机械法规的模板做好准备?

    附录 V 引入了新的模板结构:欧盟符合性声明(A 部分)和欧盟合并声明(B 部分),包含责任声明语句以及带日期的标准引用;若标准仅部分应用,须注明所应用的部分。两种声明均可以数字方式提供,此时须至少在线保持可用十年。

  9. 9. 如果您提供部分完成机械:装配说明书是否符合附录 XI?

    机械法规以结构化的 14 项最低内容(附录 XI 第 2 点 (a) 至 (n) 项)取代了机械指令中简短的附录 VI,内容涵盖合并条件、剩余危险事项直至版本标识。欧盟合并声明随附提供,或可通过装配说明书中的网址或机器可读代码获取(第 11 条第 8 款)。

  10. 10. 您是否持续跟踪与机械法规相关的标准协调情况?

    截至 2026 年 10 月,欧盟官方公报中尚未列出机械法规项下具有符合性推定的协调标准。在此之前,符合性仅取决于您的风险评估以及对技术发展水平的有记录的应用;一旦出现首批引用,这些引用将决定附录 I B 部分产品是否允许自我评定。

  11. 11. 您是否已明确,就每款产品而言,您的公司在机械法规下承担什么角色?

    机械法规为制造商、授权代表、进口商和经销商分别规定了义务(第 10 条至第 16 条)。以自己的名称或商标将产品投放市场,或对产品进行可能影响其合规性的修改的人,被视为制造商(第 17 条);进行实质性修改的人同样如此(第 18 条)。进口商须在产品上标明其名称、邮政地址和数字联系方式,如无法做到,则标注在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第 13 条第 3 款)。

延伸阅读

本检查为依据法规 (EU) 2023/1230 和《机械指令应用指南》(第 2.3 版)的参考指引,不能替代法律咨询。标准状况(欧盟官方公报中依据机械法规公布的协调标准)截至 2026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