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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指令下的附录 IV 机械:清单、程序、公告机构

无论是折弯机、车辆维修举升机还是光幕:只要产品列入机械指令 2006/42/EC 的附录 IV,其合格评定就适用更严格的规则。本文给出 23 个类别的完整清单,用决策树说明何时可以自行进行合格评定、何时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以及自 2027 年起欧盟机械法规带来的变化。

86距 2027 年欧盟机械法规适用的天数就绪检查

附录 IV 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

机械指令 2006/42/EC 原则上将合格评定交由制造商自行负责:将机械投放市场的人自行评定其是否满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无需外部机构参与。对于附录 IV 所列类别,立法者作了例外规定:这些机械的危险潜力很高,因此第 12 条第 3 款和第 4 款规定了更严格的程序。

附录 IV 类别的典型特征是操作人员紧邻危险区:许多条目明确仅适用于手动上料、手动下料或手动进料的情形。因此,不带手动装入的全自动压力机生产线不属于第 9 点,而同一台压力机若设有手动上料工位则属于。这类区分标准(还包括行程、速度或坠落高度)决定个案中的分类,应对照官方文本逐项核实。

重要的是:附录 IV 并不只涵盖整机。安全部件也在清单之列,例如用于检测人员存在的保护装置、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以及翻滚保护结构和落物保护结构(ROPS/FOPS),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装置同样列入。

附录 IV 机械:23 个类别完整清单

下表按主题归类全部 23 个类别。始终以附录 IV 的官方文本为准。所提及的区分标准(例如手动上料)属于定义的一部分,决定您的产品是否在范围内。

木材与肉类加工(第 1 至 8 点)

  • 1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的圆锯(单锯片或多锯片)
  • 2手动进料的木工平刨床
  • 3带内置机械进料装置、手动上料和/或下料的木工单面压刨床
  • 4手动上料和/或下料、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或肉类及类似材料的带锯
  • 5第 1 至 4 点及第 7 点所述类型的联合机械,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
  • 6带多个刀具夹持装置、手动进料的木工开榫机
  • 7手动进料、用于加工木材及类似材料的立轴铣床
  • 8手持式木工链锯

金属、塑料与橡胶加工(第 9 至 11 点)

  • 9手动上料和/或下料的金属冷加工压力机,包括折弯机,其工作中的活动部件行程可超过 6 mm 且速度可超过 30 mm/s
  • 10手动上料或下料的塑料注射或压缩成型机
  • 11手动上料或下料的橡胶注射或压缩成型机

井下作业与垃圾收集(第 12 和 13 点)

  • 12井下作业机械:机车和制动车;液压支架
  • 13带压实装置的手动装载式生活垃圾收集车

动力传动、人员与载荷提升(第 14 至 18 点)

  • 14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包括其防护装置
  • 15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
  • 16车辆维修举升机
  • 17用于提升人员或人员和货物、存在从 3 m 以上垂直高度坠落危险的装置
  • 18便携式弹药驱动固定工具及其他冲击机械

安全部件(第 19 至 23 点)

  • 19用于检测人员存在的保护装置,例如光幕、激光扫描仪、压敏垫
  • 20用作第 9、10 和 11 点所述机械安全防护的动力操作联锁活动式防护装置
  • 21保证安全功能的逻辑单元,例如可配置的安全控制器
  • 22翻滚保护结构(ROPS)
  • 23落物保护结构(FOPS)

如有疑问,请仔细核实分类

区分标准在法律上具有决定性:行程为 5 mm 的压力机不属于第 9 点,坠落高度为 2.5 m 的人员提升装置不属于第 17 点。请将核查结果记录在技术文件中,即使结果为否定。

决策树:适用哪种合格评定程序?

机械指令第 12 条分三个层级规定了程序。有两个问题起决定作用:机械是否列入附录 IV?如果是:它是否完全按照涵盖全部相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制造?

情形 1 · 第 12 条第 2 款

机械未列入附录 IV

制造商完全自行进行合格评定,依据附录 VIII 实施机械制造内部检查。绝大多数机械属于这种情形。

无需公告机构参与。

情形 2 · 第 12 条第 3 款

完全按照协调标准制造的附录 IV 机械

前提:存在涵盖该机械全部相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且机械按其制造。制造商此时可在三种程序中选择:

  • 依据附录 VIII 的机械制造内部检查(无需公告机构),
  • 依据附录 IX 的 EC 型式检验,加依据附录 VIII 第 3 点的内部检查,或
  • 依据附录 X 的全面质量保证。

因此,公告机构在此是一种选择,而不是义务。这一点在实践中常被误解。

情形 3 · 第 12 条第 4 款

未(完全)应用标准的附录 IV 机械

如果协调标准未被应用或仅被部分应用、未涵盖全部相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或者根本不存在,则只剩两种程序,两者都需要公告机构参与:

  • 依据附录 IX 的 EC 型式检验,加依据附录 VIII 第 3 点的内部检查,或
  • 依据附录 X 的全面质量保证。

即使是有意偏离相关的 C 类标准,也可能意味着从情形 2 转入情形 3。

实际上这意味着:只有在附录 IV 的分类和标准状况都已明确之后,才能回答“我们是否需要公告机构?”这一问题。关于如何通过协调标准获得符合性推定,请见我们的 CE 标志分步指南。

机械的公告机构:作用、选择、NANDO 数据库

公告机构是由成员国公告的独立检测机构。对于附录 IV 机械,它根据程序承担两项任务:在 EC 型式检验(附录 IX)中,它检验机械的代表性样机及技术文件,并证明其符合指令;在全面质量保证(附录 X)中,它评估并监督制造商在设计、制造和检验方面的质量保证体系。

EC 型式检验证书并非永久有效:依据附录 IX 第 9.3 点,制造商必须每五年申请对其有效性进行复审;只有当该型式仍符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时,公告机构才会续期。对已批准型式的修改必须通知该机构。

哪些机构针对哪些产品获得公告,可在欧盟委员会公开的 NANDO 数据库(New Approach Notified and Designated Organisations)中查询。您可以在其中按法律文件筛选,即机械指令 2006/42/EC 或将来的法规 (EU) 2023/1230,并看到每个机构公告范围的具体内容。选择时请核实:

公告范围:该机构是否恰好针对您的附录 IV 类别和所需程序(附录 IX 或 X)获得公告?自 2027 年起另需确认:是否已有针对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的公告?

行业经验:经常检测您这类产品的机构熟悉相关的 C 类标准和典型的审核发现,这会缩短程序。

能力与时间:型式检验需要提前量。请尽早询问处理周期,并将其纳入项目进度计划。

语言与可用性:如果机构使用您的工作语言沟通,测试报告、问询和审核会进行得更顺畅。

责任仍由制造商承担

即使取得了型式检验证书,制造商仍须自行声明符合性,并自行承担责任加贴 CE 标志。公告机构负责检验,但并不免除制造商的风险评估责任和产品责任。软件工具同样如此:CE-Copilot 支持分类和文档编制,但不能取代公告机构。

向 2027 年机械法规的过渡:附录 IV 变为附录 I(A 部分和 B 部分)

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欧盟机械法规 (EU) 2023/1230 取代机械指令。特别危险机械的清单从附录 IV 移至法规附录 I,并分为后果严重程度不同的两个部分(法规第 25 条):

附录 I A 部分:始终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6 个类别)

对于 A 部分产品,此前的“标准特权”不复存在:即使完全应用协调标准,也不再允许内部生产控制。只剩有公告机构参与的程序:欧盟型式检验(模式 B)及随后的型式符合性(模式 C)、全面质量保证(模式 H)或新增的单件验证(模式 G)。A 部分包括:

  •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
  • 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的防护装置,
  • 车辆维修举升机,
  • 便携式弹药驱动固定工具及其他冲击机械,
  • 采用机器学习方法、具有完全或部分自我演进行为并保证安全功能的安全部件,
  • 嵌入此类系统的机械,前提是这些系统未单独投放市场(仅就这些系统而言)。

附录 I B 部分:逻辑与之前相同(19 个类别)

B 部分沿用原附录 IV 的其余类别,从木工机械到压力机、注塑机,再到安全部件。这里原则上沿用熟悉的规则:完整应用全部相关协调标准、从而涵盖所有相关要求的制造商,可以通过内部生产控制(模式 A)自行评定。依据法规,只有按法规引用的标准才算数,而目前尚未引用任何标准;在此之前必须有公告机构参与(模式 B+C、H 或 G),除非适用涵盖所有相关要求的通用规范。

具体而言:目前依靠完整应用标准的车辆维修举升机、传动装置或弹药驱动固定工具的制造商,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将无一例外地需要公告机构。由于证书和审核日期需要提前量,这一转换不应拖到 2027 年。另一项新内容是将单件验证(模式 G)作为选项,对于只制造一台的专用机械很有意义。您的产品属于 A 部分还是 B 部分,可在交互式 A 部分/B 部分快速检查中分两步弄清。

关于附录 IV 的常见误解

“附录 IV 总是意味着型式检验。”

错误(在机械指令下)。如果完整应用了涵盖全部相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协调标准,机械制造内部检查即可(第 12 条第 3 款)。但请注意:对于机械法规附录 I A 部分的六个类别,这句话自 2027 年起是正确的:在那里,第三方参与是无一例外的强制要求。

“附录 IV 只涉及整机。”

错误。23 个类别中有 5 个是安全部件(人员存在检测、联锁防护装置、逻辑单元、ROPS、FOPS);此外还有可拆卸机械传动装置及其防护装置。此类部件的供应商同样受到影响。

“我们应用了 C 类标准的大部分内容,这就够了。”

错误。第 12 条第 3 款规定的选择权要求完整应用涵盖全部相关基本健康与安全要求的标准。任何偏离,即使在技术上有充分理由,也会进入第 4 款规定的、需要公告机构参与的程序。

“CE 标志由公告机构颁发。”

错误。制造商在编制 EC 符合性声明后自行加贴 CE 标志。公告机构证明的是型式或质量保证体系。法律责任仍由制造商承担。

“一次型式检验,永久有效。”

错误。EC 型式检验证书的有效性必须每五年复审一次(附录 IX 第 9.3 点);只有当该型式仍符合技术发展水平时才会续期。产品的变更同样可能触发重新评估。

给设计工程师和 CE 负责人的实用建议

将附录 IV 核查纳入概念阶段:在设计定型之前明确分类。程序决定进度和预算:临近交付才发现需要型式检验,会多耗费数月。

始终记录结果:将附录 IV 核查及理由记录在技术文件中。即使结果为否定(“因无手动上料,不属于第 9 点”),在市场监督部门问询时也能保护您。

用可测量的数据证明区分标准:对于行程、速度、坠落高度、上料方式等分类所依据的数值,请用设计数据加以佐证。

保持标准应用的完整性:第 12 条第 3 款规定的选择权取决于能否证明完整应用了标准。此外,符合性推定仅适用于列入欧盟官方公报的协调标准。请保持标准清单最新,并留意替代版本。

现在就弄清受机械法规影响的情况:核查您的产品自 2027 年起是否属于附录 I A 部分。如果是:请尽早联系公告机构,并按新的模式整理文件。

CE-Copilot 为您完成第一步:AI 标准查找工具会自动识别您的机械描述是否属于附录 IV 类别,并指出适用的合格评定程序,无论是机械指令下的,还是机械法规附录 I A 部分/B 部分下的。随后在符合性声明中明确设定程序:程序选择器提供指令第 12 条或法规第 25 条允许的途径,选择型式检验的用户需要先填写公告机构、其识别编号和证书编号,声明才算完整。EN ISO 12100 规定的风险评估、跟踪标准变更的标准跟踪功能,以及 PDF 或 Word 格式的符合性声明都建立在此基础上。凡规定须由公告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之处,CE-Copilot 明确不能替代。

结论:先分类,后选程序

附录 IV 并不是一概要求型式检验的义务,而是一个开关:分类决定哪些合格评定程序对您开放,标准状况决定您能否选择其中最精简的一种。及早并以书面形式把两者都弄清楚,就能避免项目中代价高昂的意外。

随着机械法规自 2027 年 1 月 20 日起适用,情况在个别方面趋于严格:对于附录 I A 部分的六个类别,已无法绕开公告机构。对于附录 IV 的所有其他类别,行之有效的逻辑依然成立:完整应用标准仍是自我评定的关键,前提是法规已引用相应标准;在此之前,B 部分同样需要公告机构。

附录 IV 核查已内置于标准查找工具

请描述您的机械:CE-Copilot 会识别它是否属于附录 IV 类别,显示机械指令和机械法规下适用的程序,并在符合性声明中引导您选择程序,包括公告机构的必填信息。它不能取代公告机构,而是为公告机构做好前期准备工作。